【文心一言】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子女”,没过户可以反悔吗
来源:永利集团(中华大区官网认证)·304am官网 更新时间:2024-10-30 09:30:29
夫妻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离婚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约若干年后一方要求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已成年的房产孩子名下,却遭到另一方的归女过户拒绝,法院会作出什么样的可反判决?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离婚文心一言案件。
李先生和张女士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约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未成年儿子小李随父亲生活,归女过户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可反房产归小李所有。不过,离婚各方并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时约
十年后小李成年,房产李先生多次和张女士沟通将这套房屋过户至小李名下,归女过户但张女士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可反庆余年为此,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归小李所有以及令张女士协助办理上述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张女士未到庭答辩,第三人小李未作陈述。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鸣潮原被告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中达成的财产处分条款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近日,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房价持续走低,离婚的双方更倾向于对共有的房产不做实体分割,而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以保全家庭财产不在交易流转中遭受过多损失。”法官表示,但因为房贷、子女未成年等诸多因素,夫妻双方离婚后不及时变更权属登记,一旦一方反悔就会产生新的争议。对于此类纠纷,应当注意一些问题。
第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系双方对共有房屋已经进行了处分,如本案中原告李先生诉请案涉房产归儿子小李所有,系行使物权请求权,不适用三年的一般诉讼时效。
第二,离婚协议的审查应当从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有违公序良俗等方面进行认定。
第三,离婚协议是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作出的概括性处理方案,一旦登记离婚条件达成,该条款就已生效,双方均不得反悔。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有房产归儿子”的约定不符合无偿赠与合同的特征,因此不能适用普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第四,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挽回时,男女双方应当慎重处理离婚事宜,尤其在处理房产等重大财产时要更为谨慎,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尽早办理,避免多年后产生新的纠纷。
通讯员 郭炳楠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